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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修订)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第十八条本行经过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持续地计量,监测,管控和汇报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能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适时了解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事项.本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手段,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统.引入并运行后,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九条本行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披露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在出现流动性危机时,适时披露相关情况说明以提高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信心,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本行带来的不利影响.第四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程序第二十条高级管理层按季度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书面监测报告,详细说明风险管理情况和下一步完善措施.第二十一条对本行发生的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高级管理层应及时启动应急计划,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直接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对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和内外部审计机构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高级管理层落实整改措施后,及时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将流动性风险年度管理情况纳入到对董事,高级管理层的年度履职考核中.第二十四条高级管理层应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将各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形成的流动性风险与其收益挂钩,从而有效地防范因过度追求短期内业务扩张和会计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五条针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本行应建立相关问责制度,以推动业务发展质量的全面提升.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政策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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