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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酬金制说明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相等,导致信息拥有方为牟取自身更大的利益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即卖方一旦比卖方一旦比买方的信息量多时,就会利用信息上的优势扩大自己的利益空间,买方若不能相信卖方,也就会试图利用低价买进来弥补自己在信息上的欠缺。由于买方出价过低,卖方就不愿提供好的产品,就会导致市场失效,出现提供劣质产品的情况。  物业管理中,虽然理论上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由于双方能力之间存在的巨大的落差。物业管理企业总是能够掌握更多的专业技术、财务资料和物业管理市场的各种信息,业主至多仅能从表面或形式上判断物业管理服务是否合理,缺乏刚性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不为自己利益去损害业主利益,即便可能,业主也不会相信。这就使双方都要找一个即保证自己利益,又使对方满意的交易交换方式。酬金制自然产生了,酬金制方式下,物业管理企业以提取酬金的方式获得双方认可的合理报酬。同时,双方也都把重心放在如何把酬金以外的资金用好的问题上了。当然,物业管理企业还必须接受业主的监督,使业主不再被动地接受结果,充分体现业主自治原则。所以。酬金制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能够很好地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利益。  (二)“搭便车”理论  所谓“搭便车”理论是指公共服务具有不可分割的特性,无法排除不参与的享用,致使有关人员认为自己是否参与的差别不大,而降低成员的参与度。在物业管理方面,由于业主往往认为“总有人愿意管大家的事”,而放弃对物业管理活动的参与。虽然“搭便车”现象对每个业主来说都是合理选择的结果。但如果大家都这么想,都只想坐享其成不想付出努力,业主的利益受损便是不可避免的了。  由于酬金制降低了物业管理企业随意扩大利益的可能,在业主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积极性的前提下,酬金制可以一定的保护业主利益的作用。[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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