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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85KB

文档介绍
知ZLI起或通知屮指定ZU起扩大适用于通知屮所述领土。根据木条第1款提出声明的联合国或任何缔约国,白本公约扩大适用于任何领土ZU起可以随时书面通知海协秘书长,声明木公约终II•.扩大适用于通知屮所述领土。自海协秘书长收到通知ZU起一年示,或在通知屮所载明的较此为长的期限后,木公约应终止扩大适用于该通知中所述任何领土。第十八条1・修订或修正木公约的会议可由海协召集。2.在不少于三分缔约国提出要求时,海协应召开缔约国代表会议,以修订或修正木公约。第十九条木公约应送交海协秘书长收存。海协秘书长应:(1)将下列情况通知所有签字或接受木公约的国家;每一新的签字或文件的交存,以及交存文件的口期;交存退出木公约的任何文件以及交存的口期;按照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木公约对任何领土的扩大适用和根据该条第4款的规定终||••任何上述扩大适用,并注明扩大适用或终II•.扩大适用木公约每一情况的LI期;(2)将木公约验证无谋的副木分送给签字和接受木公约的所有国家。第二十条木公约一经生效,海协秘书长应将公约文木送交联合国秘书处,以便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进行登记与公布。第二十一条木公约原木一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木具有同等效力。应制成俄文和西班牙文的正式译木并与签字的原木一并存档。为此,下血签字的备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特签订本公约,以昭信守。1969年11月29口订于布鲁塞尔。备国代表签名从略(编者注)附录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根据1969年国际汕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各项规定发给。船名船舶编号或呼号船籍港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兹证明,上述船舶按照1969年国际汕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的要求取得的保险单或其他财务保证是有效的。保证的类别保证的期限保保证人及/保证人姓名和地址姓名地址木证书有效期至由(颁发国全名)政府签发或证明年月口于(地点)(颁发或证明人员的签字和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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