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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民工工资一金三制制度资料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量、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情况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工资支付记录材料保存两年以上备案。3、银行代发支付工资制度(一)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银行开设所承建项目的“工资专用账户”,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拨款节点足额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二)工程项目部或劳务公司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查收,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三)对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务工人员,约定工资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书面约定工资支付办法,确保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并做好备案,以备查验。4、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一)实行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办法,将工程项目中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单独列入专用存款账户,实现人工费用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分包合同的工资总额划拨资金,每个工程项目只许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三)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价款人工费用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四)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应向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清欠部门备案,应委托项目所在地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五)开户银行发现帐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保险费等)所占工程造价的合理比例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拨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保险费等)比例是否合理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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