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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监控企业自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当年没有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转入下一个年度使用,第二个年度仍没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在第三个年度初返还全部保证金本息,第四个年度初再行缴纳工资保证金;在保证金缴存年度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则转入下一年度,不能返还;在返还年度发生拖欠的,应当进行追缴;已经使用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需补缴后转入下一年度。纳入重点监控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予以返还工资保证金。第二十四条对农牧民工工资争议数额较大的,争议处理期间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未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为的,有权向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补缴程序。第二十六条对有拖欠或无故克扣农牧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其他各职能部门依法将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二十七条建设施工类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缴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资保证金的,或建设施工类企业提供虚假情况返还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退回所骗取或返还的金额,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信息互通互享,加强对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启动支付、返还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第三十条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工作人员有工作懈怠、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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