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Р支付方式:Р建筑施工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Р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同级别各县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Р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Р农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向建筑施工单位提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具备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Р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应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总承包企业应按月核实已完成的分包工程量,拨付分包工程款,确保分包企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Р八. 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Р九. 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Р十.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公司举报:Р(一)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Р(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Р(三)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项目部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Р(四)项目部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Р(五)项目部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Р(六)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Р Р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Р 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二期一标段Р 2013年7月20日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