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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48KB

文档介绍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确定,以确保一级保护区水域水质为目标,采用以下分析比较确定。Р5.2.2.2 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不小于1000米,具体可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需要确定。对于流域面积小于100平方公里的小型流域,二级保护区可以是整个集水范围。Р项目Р划定范围Р划定法律法规依据Р备注Р(一)禁养区范围Р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Р依据一: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Р 5.5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Р(二)限养区范围Р禁养区外延500米内。Р依据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04月1日实施)Р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Р3.1.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Р3.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3.1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3.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Р依据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Р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Р(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Р(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Р依据三: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Р 5 划定范围Р 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Р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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