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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律援助机构应当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Р(一)当事人面临重大生命财产危险的; Р(二)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 Р(三)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 Р(四)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Р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经初审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审批。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Р(一)需要代理的案件同时符合经济困难和法律援助范围双重标准,且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受理决定;Р(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人员、单位查证;Р(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具有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Р(四)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请求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Р第十九条对于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以及认为有必要讨论的申请事项,工作人员提出集体讨论的建议,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在二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讨论。对讨论过程和讨论结果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必要时,集体讨论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对于经集体讨论的申请事项,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集体讨论意见执行,作出审查意见。Р第二十条对下列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必须制作谈话笔录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Р(一)申请代理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复议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仲裁时效和复议时限的;Р(二)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Р(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Р(四)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Р(五)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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