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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47 |  大小:115KB

文档介绍
部或部分类型的信用卡业务之前~应当根据需要就拟申请停办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沟通~说明拟申请终止业务的原因、风险状况、公告内容和渠道、应急预案等~并根据沟通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终止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一,拟终止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二,终止信用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三,终止信用卡业务的公告方案,,四,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五,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和主要负责人,,六,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经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同意后~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网点公告、银行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子银行、其他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持续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90天。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终止信用卡业务或停止提供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后~需要重新开办信用卡业务或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的~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报告等手续。第四章发卡业务管理第三十四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卡片管理制度~明确卡片、密码、函件、信封、制卡文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操作密码的生成、交接、保管、保密、使用监控、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职责和操作规程~防范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申请材料管理系统~由总行,总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对信用卡申请材料统一编号~并对申请材料信息录入、使用、销毁等实施登记制度。第三十六条信用卡卡面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发卡银行法人名称、品牌标识及防伪标志、卡片种类,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等,、卡号、持卡人姓名拼音,外文姓名,、有效期、持卡人签名条、安全校验码、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银行网站地址。第三十七条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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