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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项目和贷款抵押物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且保险单第一受益人必须为贷款行。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Р第二十二条合作社贷款发放应按照本行各类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Р第二十三条贷款行要加强对合作社贷款的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工作,确保贷款不被挪用、到期收回。Р第二十四条贷款发放后,贷款行要对合作社的资金运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合作社主营业务收入的资金归行率达到90%以上。Р第二十五条贷款行应当加强对合作社贷款的风险预警管理,定期检查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检查贷款抵(质)押物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经济财务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对出现危及贷款安全行为的,要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及时调整或取消授信。Р第二十六条贷款行应建立完善的合作社贷款档案,并落实专人管理。Р第二十七条对合作社挤占挪用信贷资金,贷款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收取罚息。Р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时,合作社以其所有财产对贷款承担责任。Р第六章罚则Р第二十九条在合作社贷款管理过程中,对具有下列行为的员工应当追究责任,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赔偿贷款损失的经济处罚,以及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Р(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Р(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Р(三)信贷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贷后检查的; Р(四)合作社贷款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和上报的; Р(五)信贷人员未根据风险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的;Р(六)信贷人员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套取授信的; Р(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改。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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