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提出定责考核要求。一是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二是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合理确定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权重,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情况的考核。对公益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意见》还提出,有关方面在研究制定国有企业业绩考核、领导人员管理、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具体方案时,要根据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提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政策措施,给进一步细化定责考核留下了空间。9.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工作需要把握哪些问题?《意见》对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实施中要把握好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分类的实施主体和程序问题。按照《意见》提出的“谁出资谁分类”原则,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分类方案,具体程序为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第9页共9页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直接监管的企业根据需要对所出资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二是类别的动态调整问题。企业的功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的需要,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适时对企业功能定位和类别进行动态调整。三是地方企业和金融、文化类企业分类问题。考虑到全国各地国有资本状况存在较大差异,《意见》也给地方操作留下了空间。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本地国有企业功能类别,实施分类改革、发展和监管。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