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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规发〔2018〕23号:附件《淮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标核定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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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也可不纳入日照计算;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在80%以下的装饰构架(栏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应纳入日照计算。透空率是指装饰构架无遮挡部分的面积占其外轮廓投影面积的比例;百叶和格栅部分应视为有遮挡部分;玻璃部分,在计算建筑高度时,可视为无遮挡部分,但在日照计算时应视为有遮挡部分。4.4.2顶层带阁楼的坡屋顶建筑,在坡屋面坡率斜线以下布置阁楼的,按建筑坡屋面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在坡率斜线以上布置阁楼的,按阁楼屋面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但符合以下要求的局部突出可不计入建筑高度:高出屋脊标高的建筑单边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且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4.4.3特殊造型(如薄壳结构、波浪形和球形拱顶等)的建筑髙度自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薄壳顶、波顶或拱顶最高处计算。5建筑密度5.1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5.1.1顶板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且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5.1.2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单层亭、廊等景观小品建筑及自行车棚。5.1.3独立的地下通道出入口。5.1.4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室外台阶、坡道。5.2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住宅建筑中,两层(含两层)范围内所有建筑(包括架空、门廊平台、机位、水平构件等)水平投影面积,屋顶出挑的屋檐除外。6绿地率6.1绿地率计算按照《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GJ32/TJ 169—2014)等有关文件执行。7建(构)筑物退界距离7.1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以上最突岀的维护性外墙(含柱)边线计算,不包括保温层及装饰面层。7.2后退用地红线小于3米的地上空间范围,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特殊地段,规划设计条件中有另行规定的除外;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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