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事业发展的适应性。2.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3.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投资、项目实施、成本控制、财务监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质量控制情况等。4.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保障措施及其执行情况。5.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预计产出、效果和影响力等。(二)设置指标和权重根据财政绩效评价指标框架,设计符合教育系统绩效特点和政策实施要求的绩效指标。(三)收集评价数据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穿行测试法、延伸评价法等多种绩效评价方法,收集、梳理、统计、分析评价数据。(四)形成绩效评价结论绩效评价结论采用综合评分定级的方法,总分值为100分,绩效评级分优、良、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的,绩效评级为优;得分在75(含75分)—90分的,绩效评级为良;得分在60(含60分)—75分的,绩效评级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级为不合格。(五)形成绩效评价分析报告根据绩效评价结论,从政策制定、项目实施做法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方面撰写分析报告。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一)单位应对照自评和重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加强项目管理、合理安排预算、提高财政预算绩效。(二)教育主管部门对单位自评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绩效较好的政策优先予以资金上的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要督促整改;对低效或无效的政策应削减或取消预算资金安排;对长期沉淀在下级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予以收回。第十二条 (绩效信息公开) 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绩效自评结果和重点评价结果,应根据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公开。第十三条(有效期)本办法由宝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