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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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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且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二)地级以上市的党政机关转任国家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归口报所在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呈报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须附下列材料:(一)要求调(转)任函件。调(转)入机关(单位)要说明调(转)任理由、编制及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拟调任人员考试或测试成绩、对拟调(转)任人员的考核意见;(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二份(式样附后);(三)调(转)任人员近期考察材料;(四)照顾夫妻分居的,需附上结婚证和在拟调入城市工作一方的户口复印件。其中,属照顾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附上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件和近期内是否安排转业的证明;(五)己婚的,应有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婚的,要附上离婚证明书;(六)子女需随迁的,要提供其户口本复印件;(七)体检证明;(八)增人计划卡;(九)个人档案。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程序完备、材料齐全的,审批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调任、转任呈报情况、受理过程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一定形式公开办理结果。第十三条经批准调任的国家公务员,试用一年。试用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任职培训。经培训和考察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退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批。调出人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调(转)任,离任前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第十六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违反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七条调任国家公务员需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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