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文件。(七)?合法有效的办馆资金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及举办者在民办博物馆存续期间不抽逃注册资金的承诺书。(八)?举办者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博物馆的盈利不得分配)的约定。(九)?办馆场所证明。(十)公安、消防部门出貝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十一)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十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十三)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四、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口受理巾请Z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冇相应资质的博物馆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办馆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馆条件和办馆能力,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由专家或评估机构出具《审核评议意见》或《评估论证报告》。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核评议意见》或《评估论证报告》,作出“同意设立”或“不予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期限内送达中请人;作出不予同意设立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审核惠见应当包括对拟设立民办博物馆章程草案、财产情况(特别是藏品、资金的民办性)、藏品真实性、陈列展览科学性、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木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同意设立的民办I■専物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章程等主耍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五、?民办博物馆经审核同意设立后,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主管的民办井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法人登记。民办I■専物馆应当口取得法人资格Z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并应按规定参加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博物馆年检活动。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标准或办法。同时,对已设立但未达到相应条件的民办博物馆,进行整改。特此通知。国家文物局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