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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物馆协会关于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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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施工能力与水平的标志和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应予以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转让。如有遗失,应即时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及时向中国博物馆协会报告,申请补办。第十二条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博物馆协会提交《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年检表》以及上一年度完成或参与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项目的合同、竣工或进展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接受中国博物馆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年检。第十三条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一、在陈列展览设计施工活动中发生展品、人员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陈列展览在展出期间发生展品、人员安全事故的;三、连续两年没有从事陈列展览设计施工活动的。对首次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或年检不合格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或年检不合格者,将降低其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或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其全部资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资质。第十四条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中国博物馆协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第十五条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分立、合并,应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资质等级认证。第十六条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因破产、撤销、停业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将资质等级证书交回中国博物馆协会予以注销。第十七条中国博物馆协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资质认证和管理工作程序、规则和纪律,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博物馆行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廉洁高效地做好为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服务的工作。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本会将就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博物馆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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