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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收藏政策不符;(二)与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①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②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③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⑤该藏品为赝品。第四十七条注销藏品,必须由本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博物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四十八条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第四十九条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应当仅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如用于博物馆运营之目的,则是不可接受的。第五十条本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本博物馆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第五十一条本博物馆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个月以上(不得少于8个月);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本博物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五十二条本博物馆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三条创收活动不得与博物馆性质和宗旨相冲突,必须保证对相关工作项目(陈列、活动)的内容及完整性的控制,不能有损于博物馆标准和观众。第五十四条本博物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博物馆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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