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委员会办公制度、例会制度、对口联系制度、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制度、监督评价制度、参与重大决策制度以及志愿者服务制度等,促使家长委员会依法、规范、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 六、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组建工作的领导,把建立家长委员会作为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制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要明确相关机构具体负责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形成上下贯通的工作指导和服务体系。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组建、完善、发展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随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促进和保障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健康发展。 发挥学校在家长委员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学校校长、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既是家长委员会建设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又是家长委员会实施职能的推动者和落实者。要明确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在教育目标上的一致性,工作上的合作性,充分尊重家长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形成有机统一的教育整体。要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家长委员会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保护和发挥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的积极性。学校要在上级教育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建立家长委员会工作培训交流制度。要把家长委员会工作培训列入各级教育行政干部、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培训计划,依托各级教育行政学院、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和专业机构,有计划地对各级教育部门的分管人员、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家长委员会成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要明确培训目标,创新培训模式,保证培训质量。 建立家长委员会工作评估督导机制。把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列入学校办学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要建立激励机制,开展优秀家长委员会和家长的评选表彰活动,对成绩卓著者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