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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139KB

文档介绍
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专业评价、职称评聘等从业活动时,相关单位可以要求其出具信用报告或者提供查询其信用信息的授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招标时,发包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发包人在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时,可以对投标人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等级提出要求。发包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主要从业人员信用报告(出具报告日期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或者提供授权书,授权发包人查询其主要从业人员信用。发包人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有关评审、评标办法中可以将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列为评分项,并单列分值。评审、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资格预审、评标时,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当给予其信用分满分;对其他等级的主要从业人员,发包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信用得分标准。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以下,或者无法提供信用报告的主要从业人员,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单位可以拒绝其参与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首次进入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的企业拟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其单位所在地已开展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应当提供拟参与投标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结果截图和网址;无法提供上述信息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建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通过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主要从业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内的严重失信行为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送省信用管理机构,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和监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监督管理。主要从业人员对本人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发现的主要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确保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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