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和地方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有关处室等转来的各类检查、执法监察、稽查、审计等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由建管处进行分类汇总,属于现场检查方面的问题,按附件1和附件2扣分纳入每个评价期最后一次现场检查扣分结果;属于不良行为的,按不良行为相关规定处理。Р第三十三条监督站在监督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发现的问题,每月书面上报监督总站,同时报送集团公司建管处。属于现场检查方面的问题,按附件1和附件2扣分纳入每个评价期最后一次现场检查扣分结果;属于不良行为的,按不良行为相关规定处理。建管处应将扣分和处理情况书面报监督站,由监督站报监督总站核备。Р第三十四条监督站应对现场检查及不良行为记录实施监督,并对检查组织、程序、结果按期提出独立报告,现场检查评价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报监督总站,不良行为记录监督报告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督总站。Р第三十五条监督站负责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答复。Р第六章信用评价Р第三十六条铁道部信用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分别于6月和12月完成。Р第三十七条每个评价期第三次现场检查完成后,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4计算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信用评价得分及排名在上报集团公司5天前应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企业和监督站,并在本项目公示3天,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Р项目管理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集团公司建管处。Р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建管处根据各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附件4汇总计算管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上报监督总站5天前在集团公司铁道工程广州交易中心网公示3天,并书面通知各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督站,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书面通知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