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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河道管理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止在城市截污管网覆盖区域新建或扩建排污口。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取土行为。确需取土的,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取土者须将规划土源和取土方案报市水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第十六条  河道堤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积极鼓励林权发包,所得收益主要用于河道管护。第十七条 市水务局应加强对河道堤防及配套工程巡查、管理、水政监察工作,及时进行工程维修加固,制定每年度河道建设、改造工程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第十八条 交通、公安部门应加强对主要通航河道水上船舶航行、停靠、安全、治安的管理,划定船舶禁止停靠区和停泊区。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地表水水质的监测,加强对相关企业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控制排污总量,保证达标排放。第二十条 建设部门应督促、指导镇、村科学制订河道沿线环卫设施布设规划,由各镇负责实施。第二十一条 加强城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发展和改革、水务、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分工,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查处水质污染行为和事故,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第二十二条 河道保洁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逐步推行专业化、市场化、日常化管理模式。城区单位和住宅小区内的河道由相关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保洁,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河道由相关村(社区、居委会)负责保洁。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护资金采取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等多元化投入渠道。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市水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主题词:河道 管理 办法 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江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8日印发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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