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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工作组织管理办法模板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43KB

文档介绍
培训和知识考核。3、对参加培训合格的人员颁发由“评价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培训合格证书。4、为参加培训的人员建立培训档案并进行管理。5、负责对已取得职业经理人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6、按照“评价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向同级评价管理机构和“评价管理办公室”报告工作,并接受工作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1、培训机构应设在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及教学培训机构。2、具备固定的教学场所和满足需要的培训、考核设施。3、具有三名以上熟悉职业经理人资格培训工作的人员。4、具备一批经过“评价管理办公室”组织培训或认可的专、兼职教师及专家队伍。5、主动接受同级评价管理机构的领导和“评价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十八条培训机构的认定1、中央各行业、省(市)级培训机构由同级评价管理机构向“评价管理办公室”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2、被推荐的培训机构须提交《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培训机构申报表》。3、“评价管理办公室”根据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考察)。自收到申请资料起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4、对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将由“评价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申请单位,向申请单位颁发统一印制的证书和证牌,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培训机构的年审1、培训机构的年审每两年进行一次。由“评价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2、中央各行业、省(市)级培训机构应在受审当年一季度提交年审工作报告,经同级评价管理机构签署年审意见后,报“评价管理办公室”审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两年中工作基本情况,培训人数、教学质量、培训合格率、收费标准、主要经验与做法,及对培训工作的意见或建议。3、“评价管理办公室”根据受审培训机构的工作报告及社会、企业的反映对其进行审查。年审合格者继续保留培训机构资格,不合格者视情况限期整改,通过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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