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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征地征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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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产权调换的,农民还需交纳住宅调换差价(含还原区取得土地的费用),具体标准按下表执行:单位:元/平方米原房屋类型楼房平房砖木房半砖瓦房草房差价标准708090100110      第二十三条 产权调换的住宅按规划设计的房型就近靠档,因靠档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成本价结算。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产权调换:(一)城(镇)居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和购买农民住宅的;(二)农民住宅改为生产经营用房的部分;(三)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或单位的用房;(四)在以往征地拆迁时,已享受过产权调换的。第二十五条 产权调换的住宅,应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 拆迁农民住宅,应按“一户一宅”支付给农户过渡费和搬家费。(一)实行产权调换和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的,以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支付过渡费和搬家费。1.产权调换的住宅在18个月以内交付使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支付过渡费,超过18个月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2.搬家费按2次搬家每次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实行先安置,后拆迁的,不支付过渡费,只支付一次搬家费,搬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二)实行货币安置的,以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支付6个月的过渡费,按1次搬家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支付搬家费。第四章奖惩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拆迁完毕并交出土地的使用权人,可给予适当的货币奖励。第二十八条 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弄虚作假取得的房屋补偿费,责令限期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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