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不予奖励。涉及企业拆迁,每提前 1天按 100 0 元/户·天给予拆迁奖励,提前时间的计算不超过 7天。(三)规划区内过渡费:(1)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放过渡费。(2)自愿选择统规统建房安置的人员实行自行过渡,过渡费从房屋拆迁完毕之日起计算,按 150 元/人·月标准执行,一季领取一次,直到通知交房当月为止,终止过渡; 超过一年的过渡费按 200 元/人·月标准执行。(四)规划区外拆迁奖励:被拆迁户在拆迁动员会上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每提前 1天按 400 元/人·天给予拆迁奖励,提前时间的计算不超过 6 7天;超过时间未拆迁的被拆迁户不予奖励。涉及企业拆迁,每提前 1天按 800 元/户·天给予拆迁奖励,提前时间的计算不超过 7天。(五)规划区外过渡费:(1)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放过渡费;(2)自愿选择自建房安置的按 200 元/人·月过渡费,时间为六个月。(六)规划区内、外均以被拆迁户需要安置的人口计算,按 150 元/人领取搬家费。(七)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拆迁人必须按拆迁协议时间完成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搬迁,在该期限搬迁的原房屋残值拆迁人同意归被拆迁人所有,若被拆迁人到期未搬迁完毕,拆迁人将依法实施拆迁。(八)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必须按拆迁安全要求进行拆迁,对拆迁全过程实施监督,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概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第七章结算方式第二十二条规划区内费用的结算(一)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后,领取总金额 50% ,余下50% 待拆迁完毕后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二)实施统建房屋安置的被拆迁户,楼层补差费用、住房面积差额所涉及的费用,在领取安置房钥匙时一并结清。(三)实施统规自建安置的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后,领取总金额 50% ,余下50% 及相关费用待拆迁完毕后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