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每亩2000元由辖区政府进行包干补偿。(四)畜牧养殖用地上的看护房屋统一按两间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一执行。房屋以外的其它附着物按附表三标准进行货币补偿。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一)自2003年1月1日后,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承包土地上抢种的树木、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对建筑物进行装修的;(二)到期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三)不具备生产条件或东西朝向的温棚。第十三条农民使用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后,其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的营业房,用于解决就业和收入问题。第十四条农民承包的耕地被一次性征完的,可由征地部门根据实际征收农民土地面积(不含荒地、湖地),每亩一次性给予三年的生活补助费1500元。生活补助费由征收土地的单位承担,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按年度发放。第十五条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的,在安置住房没有交付前,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60元的过度期租房补助费。凡拆迁农民住房的,由拆迁人一次性给按被拆迁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支付60元搬家补助费。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已支付补偿费或进行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施工。对阻绕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第十七条被安置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市辖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银政发[2002]182号)、《银川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规定》(银政发[2003]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发放失地农民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政办发[2004]268号)、原银川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印发的《新区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银规土发[2003]5号)同时废止。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