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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操作规程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发送《信息表》(附件4),原参保机构接收《信息表》(附件4),确认基金到账后,进行个人帐户的录入,取消帐户标识,整理资料留存。此项转移完成并通知企业。2、临时帐户统筹外的转出:(1)、在各单位已经建立了“临时账户”的职工,本人需要办理转出时,企业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申请表》(附件6),加盖公章,并在“转移申请至”一栏中注明是转移到“原参保地”,还是转移至“待遇领取地”;(2)、社保局打印“个人帐户”,企业核对帐户无误盖章确认。(有误,进行补、退费、还有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的修改);(3)、社保局向原参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附件7);(4)、社保局接到原参保机构发回的《回执》后,传递转出人员《信息表》(附件4),并办理基金的转出,整理资料留存,通知企业。二、一次性支付:1、在职职工死亡一次性支付需要提供的资料:领取人申请、单位或街道办的证明(证明领取人与参保死亡职工的关系)、医学死亡或派出所证明(居委会、火葬场不行)、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台帐、帐户、一式三份报社保部;2、需要说明的是从2010年元月1日起,办理在职职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退付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剩余部分。而老办法是支付个人缴费剩余部分。这也是新政策与老政策的一个不同点。3、退休死亡职工一次性支付需要提供以上资料外,还要提供“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退休养老金及调资情况表”、“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报社保部。4、退休死亡职工的一次性支付,2009年12月31日之前死亡的按老办法执行,也就是只支付个人缴费剩余部分,而2010年元月1日后死亡的退休职工,按新办法执行,也就是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剩余部分来退付。5、各基层单位对死亡职工的一次性支付,社保局要求在当月就办理,不能在当月办理的也不能拖得太久,总之要及时办理。今天的讲解就到这里,谢谢大家!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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