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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 外文翻译 外文文献 英文文献 法律中的违约责任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8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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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者,可以选择合同的立场后,修改该合同。Р在这两种情况下,好像从来没有存在的合同,并与归还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是:一个是应该返回的情况普遍存在合同之前已创建:原状。缔约方免除其义务,损害赔偿可以不再颁发,但仍然有可能带来侵权法的行为。Р从经济角度来看,上述抗辩的形成大部分已在各地进行了分析,底线是:必须考虑没有任何合同被视为无效志愿。不过,人们可以看到,从严格帕累托的观点来看,目前尚不清楚,所有非自愿的合同,如合同依靠一个错误,将永远是合同之前由当时的情况为主。如果一个人选择从海耶克安全预期的角度来看,这种困境是不太可能发生的程度,人们期望的交易是自愿的。因此,任何非自愿的交易违反了一些“合理期望。”Р在离开了无效的话题,两个有趣的事实值得关注。首先,它必须需要指出的是例外情况存在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与恢复原状。特别是,如果合同无效,因当事方的欺诈案(如蓄意行动),该原则是软化;受害人有时不会返回对象或者付款。对于废止的行动,如果这有利于受害者法官甚至可以拒绝。最后,由于一些欺诈案件提请法院,立法者旨在加强监管的合约的过程。这是个案例如,在8月1日,1905年关于欺诈(现在的消费者法律的一部分的法律,法德报Consommation,第L. 213-1),或12月27日的法律,1973年公告(今日三Consommation甲属124-1)的立法有时旨在保护潜在受害者的欺诈行为。这种干预的类型可以很容易地在合理的帕累托或财富最大化框架,因为它减少了一些交易成本。最好是法律,而不是发出明确的信号,以端正潜在违法者一旦发生的错事。从海耶克的角度来看,这种干预的好处是不那么明显,因为你必须考虑到这一事实的潜在受害者可能,因此,不那么认真,而表现出负责任的方式较少。在任何情况下,应该牢记,法院认为无效时特例。要尽可能地限制对无效案件数目似乎适应当代的需要,使更多的业务安全。Р2.2解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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