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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营养师教育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及细则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62KB

文档介绍
可即时终止评审,并做出3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的处罚。第五条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基地不得开展“中国临床营养师”项目的各项工作。对擅自违规的单位,将给予通报,3年内不受理其基地申请。第五章细则第六条项目内容一、第一年为试点期,由中国医师协会及中华护理学会授予“中国临床营养师教育培训基地”试点证书,试点结束后正式授牌,为期两年。二、每个地级市范围原则上只接受一家中请单位,该基地将作为所在地区“中国临床营养师”项目唯一报名处。三、?基地正式授牌后将有资格申请成为国家医学考试屮心“屮国临床营养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考点。四、?基地负责所在地区“中国临床营养师”各项目的宣传、教学、师资培训等各项工作。五、?基地可获取培训总费用的15%至20%的金额作为项目收益。第七条硬件要求一、?提供培训所需的教室及其他设备。二、?满足培训人员住宿等需求。三、?能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饮服务场所。第八条人员要求一、?至少两人(含)以上负责项目各项工作,并与“屮国临床营养师”项忖的人员密切沟通。二、?由院校领导牵头,成立专门负责“中国临床营养师”项冃教学管理、质量监督考核工作组,保证培训教学及统一考核的质量。第九条基地收益一、?基地在第一年试点期间将获得培训费用15%的金额作为基地收益。在获得正式授牌后,将可获得培训费用20%的金额作为基地收益。二、?在固定金额分成以外,对在教学管理及招生方面优良的基地,将根据年底基地考评,额外奖励(具体参考项目奖励办法)。第十条师资培训及学术活动一、?各基地积极参加“中国临床营养师”项目的各项师资培训会,在基地试点期间保证培养不少于3名“中国临床营养师”青年讲师。二、?各基地积极参加由中国医师协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开设的“中国临床营养师”各子项目的学术会议、师资培训等活动,提升基地相关人员对临床营养学科的认识。第六章附则第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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