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月门急诊和住院就医次数及其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药品和耗材的进、销、存进行全方位管理,进行实时监测。对就医次数及其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超出规定范围的及时进行审核。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执业医师、药师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号相关条款的,及时调查取证,按照法规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单位涉及违规数额较大、个人涉及违规数额超过1万元的案件,移送市管理监督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各职能部门,做到信息共享。第五聘请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有关专家、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作为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制定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操作规范,公布举报电话、网址和受理部门,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受理书信、传真等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受理电子邮件举报指定专人每个工作日按时接收邮件。将举报的案件,制作《立案报告》,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立案调查。确认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第六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实行双控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检查监督本部门遵守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的情况,规范诊疗行为。积极引导参保居民就近就医,提高门诊使用率,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现象,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资金使用。宁和城乡医保服务中心大港城乡医保服务中心武清城乡医保服务中心蓟县城乡医保服务中心宝坻城乡医保服务中心静海城乡医保服务中心2012年2月20日----------THEEND,THEREISNOTXTFOLLOW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