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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额的15%后不再计提。风险调剂金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计提,在市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居民医保风险调剂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缺口。如需使用,由县区医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医保、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风险调剂金批准动用后差额应及时计提补足。第四章基金支出第十四条基金支出应按照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待遇支付标准。第十五条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批准的全市当年基金支出预算总额,结合县区上报的预算建议,编制县区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经征求县区经办机构意见后,报市医保、财政部门批复后实施。第十六条居民医保费用支付实行属地结算。每月县区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医保费用和通过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发生的医保费用,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划拨并及时结算。第十七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制度。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依据服务协议,以上年度发生的月平均住院医疗费中统筹基金支付额为基数,每年年初借支定点医疗机构2个月的周转金,签订借款协议,年底统一清算。第十八条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规定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费用,定点医药机构当月发生符合协议规定的医保费用,应于次月底前完成拨付。第十九条县区经办机构年初借支定点医疗机构的周转金和每月结算的居民医保费用,应于次月10日前据实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并按规定提供支出明细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医保、财政部门批准后,及时拨付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原则上每月申请拨付一次,除特殊情况外,严禁1个月内对同一项费用多次拨付,严禁经办机构支出户月末留存大量资金。第二十条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对年内拨付县区的居民医保基金进行严格审核,当年拨付基金数不能超出本县区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县区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应控制在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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