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案件查处中的协作配合,确保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到位。三、保障措施(一)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作为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要分工一名局领导主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要强化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丰富的市、县,要设立矿产督查办公室,明确专职的监管工作人员。(二)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工作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监管责任体制,做到“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确保本行政区内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处于有效监管之下。(三)进一步明确单位内部职能机构的监管职责分工。理顺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的关系,建立执法监察机构与矿政管理机构的协作配合制度,执法监察机构履行职责需要矿政管理机构予以配合的,要及时予以配合;矿政管理机构在履行业务监管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及时移交执法监察机构组织查处。(四)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工作报告、通报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情况、违法态势、防范措施等,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通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情况,督促下级管理部门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五)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工作的考核。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加强上级对下级的考核和部门内部的考核,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