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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查。末编制《安全专篇》和《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施工作业。业主和地勘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批复后的安全专篇组织施工作业,如因情况变化,安全设施需要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和批准的安全监管部门同意;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安全专篇要重新编、审查。(-)强化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各地要强化对地质勘探作业队伍和勘探项目的管理。地质勘探作业单位在开展地勘活动前,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冃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作业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坑探项H还应提供安全专篇审查批准文件。要督促地质勘探单位严格按照坑探设计方案施工,对擅自变更施工方案、非法转包勘探工程、安全专篇末经审查批准、未持有安全生许可证非法从事坑探作业的,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对地质勘探项目现场安全检查,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违规违章行为,要立即责令整改并按照35号令规定和安全生产的和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o地质勘探作业单位及其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管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三)?抓好事故报告工作地质勘探作业单位及其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要认真执行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和程序立即报告相应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地质勘探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同时还应立即向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开展事故调杏处理工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让事故起到警示作用。(四)?加强部门协作,严格执法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耍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积极沟通,相互协作,建立地质勘探相关信息的通报与共享机制。发现地质勘探单位有违反35号令的法律责任条款等非法勘探、以探代采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和210号文件可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下载。-O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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