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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2015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甲方均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由乙方签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变更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 甲方应出具《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组织等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9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甲方对劳动合同文本等资料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八、其他事项第四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第四十一条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 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订立补充条款, 并签字盖章。补充条款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执有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在将书面劳动合同交付乙方时,应要求乙方签收,并保留签收记录。第四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0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备案机关(盖章): 合同备案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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