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材料、设备必须及时清退出场,并做好记录。第四十九条对不合格的控制应执行不合格控制程序,即不合格物资不得进入项目施工现场;严禁不合格工序未经处置而转入下道工序;对验证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并进行不合格评审。第五十条对不合格处置应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按返工、返修或让步接收、降级使用、拒收或报废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等级质量事故的不合格,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对返工或返修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并保存记录.让步接收时,项目部应向业主提出书面让步申请,记录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况,双方签字确认让步接收协议和接收标准。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应邀请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保存不合格控制记录。第五十一条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检验签收制度,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时必须附有齐全、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各项质量保证资料,须进行复验的应按有关规定取样,并将取样交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第五十二条所属施工企业应切实抓好计量管理,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所用仪器、设备等必须按相应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校核,超过检验校核有效期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工程中不得使用。对此,总包企业应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管理,必须对分包企业使用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仪器设备进行监督第五十三条所属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工程项目的地基验槽工作,现场的地基验槽工作必须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技术代表参加,并在验槽记录上签字。如果地基需要处理,亦必须由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出据变更且共同验收。第五十四条所属施工企业应加强工程的检验与试验工作,严格按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需取样进行检验的样品,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