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预储账户向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严格落实“月清月结”制度,即每月每名农民工应得工资清楚无争议。有争议的,必须在下一月度内予以解决,不得拖延。Р 第十五条农民工稳定管理Р(一)重视农民工生活区的建设,做到统一生活用房,统一配置室内基本设施,统一生活、学习、娱乐活动场所,统一工作服,积极推动标准化工地建设。Р(二)项目经理部还应及时与劳务队伍沟通,了解农民工的想法,及时平息农民工不满情绪,适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娱乐活动,丰富农民工的业余生活。Р(三)对农忙、过节等可能造成劳动力减员的情况要及早计划、制定应对方案。Р第五章分包方的考核Р第十六条各项目应每月进行一次农民工及劳务管理检查。不合格的劳务企业应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和经济处罚。对分包方应按中间阶段和竣工阶段考核,中间考核阶段应以半年、年度或按工程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项目经理部确定的工期节点等进行划分。项目经理部负责填写《分包方综合评价表》,及时上报项目管理部门。Р 第十七条对分包方的考核应以项目经理部考核为主,项目经理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分包方劳动合同签订、花名册的建立,持证上岗、月度考勤、工资支付、信息上报总包方等方面等进行考评,并在分包方考核评价表中签署具体评价意见,并将有关资料移交上级分包管理部门。Р第十八条法人层或区域公司的分包管理机构或归口部门,应每季度进行项目实名制管理检查,并就项目经理部对分包方的综合考核评价意见进行必要的验证评价,并据此更新《合格分包方名册》和《不良分包方名册》。对年检评审为优秀的应予以奖励,年检评审为不合格的,应从合格分包商名录中剔除,不允许在使用。Р 第十九条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或分包方出现不良记录的项目,将对总包单位法人、项目经理、项目劳务管理员及分包方分别进行通报和经济处罚。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工程局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