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政府及社会投资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 在办理移交手续后, 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和排水设施增加的设施量, 由市级管理部门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增补道桥、排水设施及隧道日常养护经费; 区管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增加的设施量, 由区级管理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增补道桥、排水设施及隧道日常养护经费,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市政设施量及养护标准, 落实养护日常维修费用。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 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市城管、水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协调解决, 协调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市城管、水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双方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由市城管、水务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决定。第十四条(行业管理) 成都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应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竣工移交管理, 实现城市管理上的无缝衔接, 避免管理缺位。五城区(含高新区)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规定的内容和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适用于本地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解释) 本暂行规定的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城管、水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暂行规定自 2007 年9月1 日起施行。附表 1 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工程移交登记表编号( 200 )号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计划竣工时间 200 年月日计划移交养护管理单位时间 200 年月日是否移交城市道路管养单位在相应的词语上划“√”:是否道路(桥梁)长度( m) 道路规划宽度( m) 道路(桥梁)面积( m2 ) 附属设施数量拟移交部门或单位(由市城管局填写) 备注登记时间 200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