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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交流轮岗制实施困境管窥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免职处分作了明确规定。该法对地方公务员的服务要求是要为公共利益全力工作,要进行服务宣誓,有遵守法令及上级命令的义务、对职务有专念的义务、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禁止争议行为和不名誉行为,限制政治行为和从事营利企业,要为提高工作水平而研修以及勤务成绩评定等。这从法律法规上奠定了教师交流轮岗制的基础,成为教师资源行政配置的法理基础,因教师成为公务员或公务雇员的法律规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就有调配教师的权力但是在我国,由于教师隶属事业编制,政府对教师的行政管理没有法律基础。所以,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制的前提条件是校长和教师是国家或者地方公务员或者是公务雇员2•交流轮岗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在《意见》中规定,加强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意见》的出台是由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三部委联合发文旨在推进基础教育阶段教师交流轮岗制度的实施,政策本身的出发点是促进县(区)内教育均衡的发展。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政策的有效执行,需人事、编制、财务、教育等多个部门协同推进,但目前往往是由县教育局来统筹协调。实际上,教育局只能管交流轮岗人员的选派,其对于编制、经费、岗位设置等方面的事务往往无能为力。所以,要想政策落实到位,各部门必须责权明确,相互配合,协调合作,建立通畅的管理渠道,完善现有的体制机制3•缺乏完善的教师交流考评机制在已经实施教师交流轮岗制的地区,教师交流轮岗的实际效果还有待科学的考评机制做保障,比如评估主体不明确、标准缺失或不细致,缺乏评估后的问责机制和激励机制等。在实际的监测过程中,存在重过程轻结果、重派出轻监管、重到岗轻使用的倾向。然而现行交流政策对如何考评教师在交流过程中所做的业务工作,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措施,导致不同地域和不同学校的考评标准不一,对教师交流的成效性和教师交流工作的积极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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