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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印发)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25 |  大小:3599KB

文档介绍
间,可按其投影面积的两倍奖励建设面积并不计入容积率。第七条(建设工程建筑密度的计算)建筑密度计算建筑密度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首层架空的公共活动空间(公共架空空间定义为用于公众活动、环境绿化的、任何人均可以随意出入的开敞空间。)架空部分建筑占地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密度,但该项目总的建筑密度指标(含上架空部分面积)不应超过原规定指标+5%。2、无顶盖且无围护结构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占地面积。3、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的住宅的有柱雨篷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4、临道路的骑楼按柱外边围合面积的一半计建筑占地面积。5、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如设置顶盖,高度不超过3.5米,围合材料采用通透的玻璃等轻型构造或结合绿化设置的,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第八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核定)建筑面积的核定(一)核定建筑面积的计算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容积率(二)可建建筑面积的计算1、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2、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基地核定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实际建筑面积:(1)避难层、设备层(其空间不被利用做为经营性用房)可不计入核定容积率的建筑面积。(2)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容积率;半地下室高出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入核定容积率。(3)高、多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用作通道、停车、绿化布置、或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可不计入核定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第九条(其他)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可建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并附计算明细。第十条(容积率计算执行)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相应的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但经规划部门审批已建成或未建成的按规划已批准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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