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距离原则上不大于 1.2 米(含 1.2 米) , 宽度不大于该开间的 2/3 ; 当飘窗突出外墙距离不大于 0.6 米(含 0. 6米)、高度不大于 2.2 米、窗台高度不小于 0.4 米时, 可不计入容积率; 除本条第 2 点之外, 高度在 2.2 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高度不足 2.2 米、突出外墙的距离在 0.6 米与 1.2 米之间者按 1 /2 面积计入容积率;超出本条第 1 点规定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六) 套型建筑面积为 144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 确需设置设备平台板的, 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 4 平方米, 用格栅围合, 其他部位不得再设置空调板,按一半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七)住宅建筑凹口处一般不应拉梁,因结构需要确需拉梁的, 应隔层以上拉梁。(八) 住宅建筑需要设置天井时, 应保证至少有两户以上的功能房间朝天井开窗,并做好防火措施,且不得封板拉梁。(九) 3 层或 3 层以上非独栋住宅且第 3 层面积不得少于其建筑占地面积的 60% ,可定义为排屋。(十) 面宽小于 30米( 不含 30米) 的高层住宅为高层塔式住宅, 其与周边建筑间距应同时满足《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第十条本规则所称总建筑面积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和。第十一条本规则所称结构( 设备管道) 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采用不同的结构(设备管道) 类型, 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 设备管道) 转换, 称该楼层为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第十二条本规则所称避难层是指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第十三条本规则自 2012 年 12月 20 日施行。本规则施行前, 已获批准总平面规划的项目按原计容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