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偿的, 启动担保代偿程序。二、支付担保代偿款流程如下: (一) 银行出具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 注明项目逾期本金、利息、代偿款收款账号以及本公司风险分担金额。(二) 财务部门测算、核对代偿金额,本公司内部完成担保代偿审批流程。(三) 公司履行正式代偿义务,须在支付款项后 3 个工作日内收到银行出具的解除本公司保证责任证明。第六条法律追偿一、采取诉讼( 仲裁) 追偿方式的, 应在论证诉讼( 仲裁) 可行性的基础上, 根据借款人( 担保人) 的财产状况, 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二、借款人、反担保人等直接或间接债务人都是诉讼对象, 一并起诉。出现以下情形的一般应予以起诉: (一) 借款人、反担保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拒绝签收催收通知, 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丧失或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责; (二) 借款人(反担保人)推卸责任,恶意拖欠; (三) 借款人(反担保人)涉及其他重大诉讼,本公司债权收到重大威胁; (四) 借款人(反担保人)已进入破产清算或借改制、重组等有悬空逃废债务行为; (五) 经直接催收无实质效果的。三、在起诉过程中, 根据处置调查所获知的财产线索, 一般应优先选择易于变现、产权明晰且没有法律纠纷的财产予以保全。四、选择立案起诉方式外, 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申请支付令、强制执行公证、行使代位权等方式保护本公司权益。第七条债务追偿日常管理一、追偿人员应注意监控催收、诉讼、保证、申请执行等各种时限, 注重法律时效管理, 及时主张权利。二、风险主管部门要加强代偿项目档案管理, 专人负责, 对重要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文件借阅、取出要有统一登记、审批制度。三、债务追偿主办人员要及时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工作进展及各阶段采取的措施。四、风险项目处理完毕的,由风险主管部门拟定项目结案报告并上报公司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