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校长、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要经常了解市场供求信息,掌握监督、处理问题的主动权。Р第九条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Р1、原材料或物资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Р2、价格明显高于批发市场,甚至高于零售市场批发价的,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Р3、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原材料或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Р4、伙食质量差,管理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Р5、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的。Р6、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的。Р7、其它违纪违规行为。Р第十条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监管。Р1、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Р2、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伙食费标准要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定,可根据食堂盈亏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适时调整;伙食费标准需提高时,应召开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多数同意并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提高。Р3、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以及享受补助学生名单等信息。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同时报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Р4、学校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Р5、学校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