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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查证属实的;(三)抵制学校开展的活动,利用网络等手段攻击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声誉,或利用网络传播谣言;(四)故意欠费或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程序第九条凡我院符合本细则申请资格和申请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员本人应在学院规定时间期限内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成绩单、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第十条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进行初审,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学院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在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将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及评审支撑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一条申诉办法: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3个工作日内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研究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需经导师签字同意、院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生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时,需根据明确、材料翔实有效,到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即院研究生办公室依照程序进行申诉。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评定时,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曾使用过的研究生科研成果可以参评使用。第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试行)》校研字〔2014〕11号、校研字〔2016〕5号及《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化学化工学院2017年9月21日附件: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科研成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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