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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问责追究规定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告,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Р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和逐级。分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松懈,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发生的。Р发生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Р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安全生产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整改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Р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事故发生的。Р责任界定根据《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界定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大小。Р处罚规定Р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指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视情节严重,给予降职处分;对间接指挥的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Р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违纪直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问责追究规定,依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Р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采取各种方式阻碍,干扰事故调查或干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对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对弄虚作假降低事故等级的责任人,按查定的事故等级加重处分。Р 各责任单位发生一次重伤事故,对单位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给予800.00元的经济处罚。Р 各责任单位大事一次工亡事故,对单位领导,分管领导给予1000.00的经济处罚。Р 一年内即发生重伤事故,又发生工亡事故,罚款累加计算。Р 一年内累计大事工亡两人次或发生一次两人以上工亡事故,罚款累加计算。Р 发生工亡事故,责任单位领导按本《规定》写出书面检查,报上级有关部门。Р 对事故责任者的罚款,属公司权限范围内的,由安全管理部门根据《问责追究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上级部门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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