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曝晒、防腐蚀、防静电、防电流通过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远离放射性辐射源。必要时在氮气瓶存储的要害部位安装气体检测报警器,氧气含量低位报警不准低于19.5%,报警器要定期检验。3.存放时空瓶与实瓶应分开,要有明确的标记。(二)氮气瓶使用管理。1.使用气瓶,禁止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阳光曝晒,冬季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2.充气时不得拆卸瓶体上的任何部件,利用专用充气接头整体充装,充气压力范围11.5-12Mpa(氮气瓶额定压力为15Mpa)。3.根据实际情况掌握测井用气规律,以达到即节省气源又保证测试质量的目的。4.气瓶测试液面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5.气瓶用毕后严禁放空,要留有一定量的余压(大于0.15Mpa),防止气温变化时吸入空气或其它气体产生水份对瓶内造成腐蚀或其它不安全因素。6.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工作压力不得超过12MPa,输气流速不应超过2.0m3/h。7.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操作人员一定避开气孔及压力部件的轴线方向。(三)氮气瓶检定。1.气瓶属于移动压力容器,每两年应检定一次。2.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应提前进行检定。3.气瓶定期检定必须逐瓶进行,检定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4.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等。5.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定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定。6.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并出具检验合格证。7.气瓶检定单位应保证检定合格的气瓶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定周期,不能使用一个检定周期的气瓶应报废。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规定由公司开发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油田公司采油井测液面用氮气瓶管理规定》(中油吉开发字〔2011〕5号)同时废止。编写部门:开发部编写人:孙宝海审核人:张海龙批准人: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