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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的土地价款;5.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将高标准厂房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6.镇区与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改造或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建成的工业项目,所引进的企业,从签订相关物业租约或购买合同第二年起,按其贡献由市财政通过预算作专项奖补或转移支付给镇区,由镇区对实施主体进行奖补,连续奖补三年;7.村集体工业厂房实施改造的,鼓励镇区在改造期内给予村集体一定的租金补助;8.村集体工业厂房由承租人作实施主体改造的,要求镇区应指导村集体与承租人延长租赁期限;9.对需要融资进行改造的实施主体,鼓励镇区给予融资贷款贴息扶持;10.对未完善用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权利人经完善历史征地手续,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集体建设用地通过自愿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通过“三旧”改造,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办理不动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手续;11.明确有关优惠政策,不仅“工改工”项目适用,旧村庄、旧城镇改造中,改造为工业用途的也同样适用。(三)适当放宽协议出让后建设商品住房政策。1.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或合作协议实施的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中,改造前住宅用途的土地面积占比超过60%的,可以按住宅用途为主进行项目开发建设;2.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或合作协议实施的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中,改造前住宅用途的土地面积占比达不到60%的,当项目建设总规模达到5万平方米及以上时,扣除回迁安置的住宅面积后,可按剩余建筑面积的25%配置住宅面积;3.原产权人对其自有的国有工业用地改造为商业用途的项目,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时,可按计容建筑面积配置25%的住宅面积;4.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其工业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自行改造或与市场主体合作改造为商业用途的项目,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时,可按计容建筑面积配置25%的住宅面积。(四)分类制定“三旧”改造协议出让地价计收和土地收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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