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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16号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利润等构成。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利润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造价的 5% 。具体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公布; 同时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以上两种住房类型的价格为均价,具体每一套非还建住房的价格,由建设单位会同代建单位根据户型、朝向、楼层等因素计算差价。第三十三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 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 其超出部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非还建住房的确定价格执行。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 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但小于房改住房产权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 其超出部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该项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且超出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 其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改造项目, 核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书。建设单位参照《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办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书》、《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分别到当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第三十五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 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属于限价住房, 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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