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改造后的综合效益。第三十三条拟实施改造主体将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告知书》以及“三旧”改造方案报区“三旧”办进行初审。初审符合“三旧”改造各项要求的,由区“三旧”办出具《关于初步同意XXX用地进行“三旧”改造的函》,由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主管部门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将改造项目有关的全部材料一并报区“三旧”办,由区“三旧”办提交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三旧”项目认定及审议,或根据所涉及的审批事项逐级上报审批。第三十四条“三旧”改造用地涉及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完善土地征收手续、“三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报批及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事项的,按照粤国土规字[2018]3号《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26号《关于印发“三旧”用地报批材料清单及范本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19号《广东省“三旧”用地报批标准化审查手册》等相关规定办理。第五章三旧改造实施程序第三十五条“三旧”改造方案获批并且完善用地手续的审批完成后,改造主体拆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并进行场地清理、围护等工作(补偿安置协议中如约定先行落实补偿安置后方可进行拆迁的,改造主体应当先落实有关的补偿安置),拆迁完成后申请注销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相关批文等,涉及缴交相关税款的须在取得完税证明后才能申请注销。第三十六条涉及土地或地上建筑物权利或权益转让的,改造主体应当按粤地税发[2017]68号《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的规定缴交相关税款,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后,方可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出让的相关手续,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拟定出让方案,并办理供地手续和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