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第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七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第十八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定进行。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二十五条甲方或乙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第二十七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签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或签字):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