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规定,甲方可以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为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Р 第二十二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甲方因经济性裁员,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Р 九、相关责任Р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Р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用费。Р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Р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Р 十、保密和竞业限制Р 第二十四条乙方对其在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Р 第二十五条在本合同未解除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任何单位任职或兼职,也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产品,从事甲方同类的业务。否则乙方需向甲方赔偿对甲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Р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Р 第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Р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 十二、其他约定Р 第三十条本合同末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在合同期内,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相关条款即行废止,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Р 第三十一条。Р 第三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Р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Р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Р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Р 法定代表人:Р 或委托代理人:Р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