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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损失的税会差异案例分析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定,企业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时(如实体发生毁损等),按照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确认损失税前扣除。由此可见由于企业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税法认定损失时间不同,故在计提年度由于计提固定资产跌价准备,造成固定资产会计基础小于税收基础,同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税法规定应调整增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上述例题中固定资产损失中的税会差异由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形成金额为300万元。(二)折旧的税会差异。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下同)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或摊销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由于计提减值准备造成与按照税法规定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的折旧额之间的差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由于计提固定资产跌价准备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折旧年限,造成会计折旧大于税法折旧,一般要进行纳税调整,同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上述例题中固定资产损失中的税会差异由固定资产折旧形成金额为150万元。综上,不论公司在申报固定资产损失还是税务机关在审批固定资产损失时,都应根据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具体情况,同时还必须结合以前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情况,既保障国家的利益,又保障企业的利益,保证税法的客观和公正性,避免固定资产损失的税会不分,站在企业的角度,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帐,使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建立历年纳税申报调整台帐准确计算固定资产税会差异,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失;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应根据企业情况,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避免国家遭受税收损失。作者:杨雪利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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